靈丘縣人民政府關于對全縣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舉報獎勵的通告
為進一步強化全縣各領域“打非治違”社會監督成效,及時發現、嚴厲查處各領域非法違法生產經營作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要求,現就舉報獎勵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舉報受理范圍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對縣域內非煤礦山、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城鎮燃氣、消防、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民爆物品、旅游、冶金工貿等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以及非法違法“小化工”等行為,均有權進行舉報。能夠確定行業監管部門的,可向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監管部門舉報;無法確定行業監管部門的,可向縣應急局、縣公安局或縣安委辦舉報。舉報人應遵循實事求是原則,舉報時需提供被舉報對象的基本信息,涉嫌違法行為的具體事實、時間、地點等可供核查的證據線索。
二、重點舉報內容
1.無證、證照不全或過期、超范圍生產經營,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
2.以探代采、以建代采、越界開采、擅自改變開采方式;
3.關閉取締后擅自復產,應關未關、整改不到位;
4.停產整頓、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生產,違反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
5.瞞報謊報事故,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逾期不整改;
6.拒不執行監管指令、抗拒安全執法;
7.非法用工、無證上崗;
8.作業規程缺失,現場管理混亂,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9.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或者存在違反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10.重大基礎設施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
11.非法制造、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
12.無合法資質、逃避監管、違規從事危險化學品、化工生產、儲存、經營的小作坊;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三、獎勵標準
對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瞞報、謊報事故的,各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舉報線索的核查,舉報線索經調查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的,根據所舉報行為的違法性質、情節嚴重程度、社會危害性及案件查處情況,分檔予以現金獎勵。一經查實,根據具體情況,獎勵人民幣5000元至100000元。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給予有功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以單位或組織名義舉報的,獎勵資金發給舉報單位或組織。
四、舉報電話
縣公安局:0352-8529110。
縣應急管理局:0352-8528702。
靈丘縣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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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備:140224020001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