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縣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制定全縣性的統計政策、規劃、基本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指導全縣統計工作。
(二)根據上級部門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劃、方案,組織實施全縣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全縣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三)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件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游、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縣性基本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管理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縣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全縣各鄉鎮、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縣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部門間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六)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
(七)審批部門統計標準,依法審批或者備案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八)協助管理鄉鎮統計員,指導全縣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監督管理中央、省、市財政提供給縣、鄉統計部門的統計經費和專項基本建設投資以及固定資產投資。
(九)建立并管理全縣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系統,組織制定各鄉鎮、各部門統計數據庫和網絡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全縣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