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國民健康和體育方針政策,擬定全縣衛生健康和體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規劃衛生健康和體育資源配置,負責縣域衛生健康和體育規劃的組織實施。負責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
(二)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和體育體制改革,實施分級診療制度建設,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和體育服務體系建設多元化、多樣化,繼續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推進管辦分離,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調整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協調推進藥品供應保障制度建設。加強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
(三)負責制定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以及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實施,執行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負責衛生應急工作,組織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四)負責建立完善老年人健康服務體系,擬訂醫養結合政策措施,承擔老年人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五)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基本藥物目錄,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
(六)負責縣域內醫療機構、放射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的監督管理,開展職業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工作,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建立健全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體系。
(七)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業和體育安全、體育市場經營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關于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落實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規則和服務規范,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八)負責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開展人口監測預警,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建議,完善計劃生育政策。
(九)加強基層醫療衛生、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組織實施衛生健康發展規劃,推進衛生健康創新發展。
(十)負責擬訂全縣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加強中醫藥行業監督管理,統籌推進中醫藥振興工作。
(十一)負責衛生健康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等工作,牽頭《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有關工作。
(十二)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劃,指導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十三)統籌規劃全縣競技體育發展和運動項目設置與重點布局。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競賽,指導優秀運動隊伍的建設、青少年體育以及后備人才培養工作。
(十四)協同有關部門規劃、協調體育場館(地)和設施的建設及布局。研究擬定體育產業發展規劃,適應市場歸口管理并發展體育產業。
(十五)制定體育教育規劃,發展體育教育。組織開展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
(十六)負責選派優秀運動員參加國內外重大比賽;代表地方組團參加全國和全省全市體育比賽。
(十七)指導體育總會、各單項運動協會等社會團體的工作。
(十八)承擔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縣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縣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